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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不會僅因提出或唆使他人提出訂立投票協議,而屬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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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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