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不會僅因提出或唆使他人提出訂立投票協議,而屬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不會僅因提出或唆使他人提出訂立投票協議,而屬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作出舞弊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