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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6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6條

第6條

就第(5)款而言,如根據某項協議,某些人同意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同意令他人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以換取另一些人同意投票予另一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或同意令他人投票予另一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則該項協議即屬投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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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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