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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第5條

任何人不會僅因他在選舉聚會中供應任何種類的不含酒精飲料,而屬作出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舞弊行為。選舉聚會指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舉行的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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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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