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團體選民不會僅因曾指示其獲授權代表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而違反本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團體選民不會僅因曾指示其獲授權代表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而違反本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