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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b) 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c) 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d) 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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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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