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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選舉法明文准許,否則任何人 —— (a) 用另一人的姓名申領選票;或 (b) 在選舉中投票後再用本身的姓名在同一選舉中申領選票,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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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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