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明知他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或 (b) 已 —— (i) 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或 (ii) 明知而不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關鍵資料;或 (iii) 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 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或 (c) 在選舉中 —— (i) 就第4(1)(a)條所提述的選舉而言,在該選舉中的同一輪投票中投票多於一次; (ia) 就第4(1)(i)或(j)條所提述的選舉而言,在該選舉中投票多於一次; (ii) 就第4(1)條任何其他段所提述的選舉而言,在該選舉中 —— (A) 在同一個選區或選舉界別投票多於一次;或 (B) 在多於一個選區或選舉界別投票, 但如選舉法明文准許者,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