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明知他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或 (b) 已 —— (i) 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或 (ii) 明知而不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關鍵資料;或 (iii) 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 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或 (c) 在選舉中 —— (i) 就第4(1)(a)條所提述的選舉而言,在該選舉中的同一輪投票中投票多於一次; (ia) 就第4(1)(i)或(j)條所提述的選舉而言,在該選舉中投票多於一次; (ii) 就第4(1)條任何其他段所提述的選舉而言,在該選舉中 —— (A) 在同一個選區或選舉界別投票多於一次;或 (B) 在多於一個選區或選舉界別投票, 但如選舉法明文准許者,則屬例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舞弊行為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