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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如申領選票以在選舉中投票,即視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但申領並獲發給選票的人,不會僅因他 —— (a) 損壞了選票;並且 (b) 在遵從任何有關的選舉法關於損壞的選票的規定後使用另一張選票投票, 而被視為在選舉中投票多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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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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