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或污損選票的舞弊行為
第17條
(1) 任何人 —— (a) 無合法權限而向另一人提供選票;或 (b) 意圖欺騙而將他獲合法授權放進投票箱的選票以外的任何紙張放進投票箱;或 (c) 意圖欺騙而將任何選票帶離投票站;或 (d) 無合法權限而銷毀、污損、取去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正在或曾在選舉中使用的選票;或 (e) 無合法權限而銷毀、移走、開啟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正在選舉中使用的投票箱,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2) 在就本條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證明具有合法權限的舉證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7條
銷毀或污損選票的舞弊行為
(1) 任何人 —— (a) 無合法權限而向另一人提供選票;或 (b) 意圖欺騙而將他獲合法授權放進投票箱的選票以外的任何紙張放進投票箱;或 (c) 意圖欺騙而將任何選票帶離投票站;或 (d) 無合法權限而銷毀、污損、取去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正在或曾在選舉中使用的選票;或 (e) 無合法權限而銷毀、移走、開啟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正在選舉中使用的投票箱,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2) 在就本條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檢控中,證明具有合法權限的舉證責任,由被告人承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