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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8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8條

不當運用選舉捐贈的舞弊行為

第18條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 —— (a) 將選舉捐贈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以外的用途;或 (b) (如某項選舉捐贈包含貨品或服務)將該項捐贈用於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以外的用途,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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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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