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候選人收取或某些候選人共同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為$1,000以上或(如該項選舉捐贈包含貨品或服務)價值$1,000以上,則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必須就該項捐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該收據必須載明捐贈者提供的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如某候選人收取或某些候選人共同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為$1,000以上或(如該項選舉捐贈包含貨品或服務)價值$1,000以上,則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必須就該項捐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該收據必須載明捐贈者提供的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