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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給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就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而給予的某項選舉捐贈屬金錢或貨品,而該項捐贈 —— (a) 沒有用於 —— (i) 償付或分擔償付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或 (ii) (如該項捐贈包含貨品)促使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或 (b) 在第(2)款所提述的情況下不會用於該款(a)(i)或(ii)段所述用途, 則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必須確保將該項捐贈給予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所選擇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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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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