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某候選人收取或某些候選人共同收取選舉捐贈,如 —— (a) 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沒有遵從第(1)或(2)款;或 (b) 該候選人在按照第37條提交選舉申報書之前,或該等候選人在每名該等候選人按照第37條提交選舉申報書之前,沒有遵從本條的其他規定, 則該候選人或每名該等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凡某候選人收取或某些候選人共同收取選舉捐贈,如 —— (a) 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沒有遵從第(1)或(2)款;或 (b) 該候選人在按照第37條提交選舉申報書之前,或該等候選人在每名該等候選人按照第37條提交選舉申報書之前,沒有遵從本條的其他規定, 則該候選人或每名該等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