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第20條
如任何候選人在根據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或在根據第37A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的副本內,作出該候選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該陳述屬一項根據第37A條達成的更正的標的亦然。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0條
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如任何候選人在根據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或在根據第37A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的副本內,作出該候選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該陳述屬一項根據第37A條達成的更正的標的亦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