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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1條

受賄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舞弊行為

第21條

(1) 任何人在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後 —— (a) 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以換取該人所索取的利益或另一人所提供的利益;或 (b)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的誘因,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2) 任何人 —— (a) 提供利益予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作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的誘因;或 (b)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以令該另一人誘使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或試圖誘使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3) 任何人因 —— (a) 已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或 (b) 已誘使另一人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 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報酬,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4) 任何人因另一人 —— (a) 已撤回或已同意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或 (b) 已令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 而向該另一人提供利益作為報酬,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5) 就本條而言 —— (a)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問取利益,或顯示願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利益,即屬索取利益;及 (b)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或同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即屬接受利益;及 (c) 任何人授予、承諾授予或顯示願意授予另一人利益,即屬提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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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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