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在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後 —— (a) 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以換取該人所索取的利益或另一人所提供的利益;或 (b)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的誘因,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在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後 —— (a) 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以換取該人所索取的利益或另一人所提供的利益;或 (b)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的誘因,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