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 —— (a) 提供利益予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作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的誘因;或 (b)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以令該另一人誘使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或試圖誘使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任何人 —— (a) 提供利益予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作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的誘因;或 (b)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以令該另一人誘使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或試圖誘使已提出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的人撤回該項呈請或上訴, 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