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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因 —— (a) 已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或 (b) 已誘使另一人撤回選舉呈請或選舉上訴, 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報酬,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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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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