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就本條而言 —— (a)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問取利益,或顯示願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利益,即屬索取利益;及 (b)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或同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即屬接受利益;及 (c) 任何人授予、承諾授予或顯示願意授予另一人利益,即屬提供利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就本條而言 —— (a)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問取利益,或顯示願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利益,即屬索取利益;及 (b)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或同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即屬接受利益;及 (c) 任何人授予、承諾授予或顯示願意授予另一人利益,即屬提供利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