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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3條

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第23條

(1) 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1A) 然而,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 (a) 有關的人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及 (b) 該人就發布該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下述兩項或其中一項費用 —— (i) 電費; (ii) 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 (2) (3) 如任何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沒有載入該候選人的選舉申報書中,則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4) 如任何選舉開支代理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超過其授權書所指明的限額,則該選舉開支代理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5) 就本條例而言,如 —— (a) 有任何人獲某候選人書面授權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代該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及 (b) 該授權書指明該人獲授權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及 (c) 該授權書文本已送達有關的選舉主任, 則該人即為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 (6) (7) 第(5)款所提述的授權書,除非在有關的選舉期間結束前被撤銷,否則該等授權書持續有效,直至有關的選舉期間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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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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