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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第5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 —— (a) 有任何人獲某候選人書面授權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代該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及 (b) 該授權書指明該人獲授權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及 (c) 該授權書文本已送達有關的選舉主任, 則該人即為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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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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