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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指稱某候選人從事本條所指的非法行為的檢控中,該候選人如證明該等選舉開支是在下述情況下招致的,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候選人並無疏忽;及 (b) 該候選人並未同意,或該等開支超過在第23條所指的授權書中指明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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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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