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本條而言,如某項選舉捐贈包含貨品或服務,而該等貨品或服務是用於促使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的用途的,或是用於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的用途的,則該項選舉捐贈的價值即視為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就本條而言,如某項選舉捐贈包含貨品或服務,而該等貨品或服務是用於促使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的用途的,或是用於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的用途的,則該項選舉捐贈的價值即視為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