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的非法行為
第25條
(1)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或另一人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不再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某個已在某項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不再是該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5條
發布虛假陳述指某人是或不是候選人的非法行為
(1)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或另一人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2) 任何候選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他不再是某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3) 任何人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陳述,指某個已在某項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不再是該項選舉的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