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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候選人 —— (a) 為促使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而發布關於他或跟他有關聯的候選人或關於該另一名候選人或該等其他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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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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