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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候選人發布或授權發布收納了以下項目的選舉廣告 —— (a) 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b) 與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與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甚為相似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c) 某人的圖像, 而發布的方式意味着該候選人或跟該候選人有關聯的候選人獲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支持,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該候選人或跟該候選人有關聯的候選人獲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支持,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但如第(1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而第(1B)款指明的規定獲遵守,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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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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