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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發布或授權發布收納了以下項目的選舉廣告 —— (a) 另一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跟另一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b) 與另一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與跟另一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甚為相似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c) 另一人的圖像, 而發布的方式意味着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獲得該另一人或該組織的支持,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獲得該另一人或該組織的支持,則首述的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但如第(2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而第(2B)款指明的規定獲遵守,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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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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