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A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A條

第2A條

有關條件是 —— (a) 有關另一人或組織在有關選舉廣告發布前,已書面同意讓有關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 (b) 該人既沒有要求或指示將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亦沒有授權任何其他人如此要求或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非法行為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