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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B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B條

第2B條

如 —— (a) 有關選舉廣告是符合第(2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的;及 (b) 該廣告的任何內容是由該另一人或組織提供的, 則該人不得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亦不得授權任何其他人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但如在該項修改作出前,該另一人或組織已書面同意經修改的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內容,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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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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