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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第(1A)、(1B)、(2A)及(2B)款而言,如 —— (a) 有關組織的高級人員給予同意;及 (b) 發布或授權發布選舉廣告的人或候選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高級人員有權給予該項同意, 則須視為已取得該組織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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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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