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如發布或授權發布第(1)或(2)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選舉廣告,則即使該選舉廣告載有一項陳述,表示將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將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將某人的圖像納入該選舉廣告中,並非意味着該人或該組織支持任何候選人,該候選人或該人仍屬作出發布或授權發布第(1)或(2)款所提述的一類選舉廣告的非法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如發布或授權發布第(1)或(2)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選舉廣告,則即使該選舉廣告載有一項陳述,表示將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將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將某人的圖像納入該選舉廣告中,並非意味着該人或該組織支持任何候選人,該候選人或該人仍屬作出發布或授權發布第(1)或(2)款所提述的一類選舉廣告的非法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