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任何人未經某組織的管理階層批准,或未經某組織的成員在全體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批准,而看來給予書面同意將該組織的名稱或標識或跟該組織有關聯的名稱或標識納入選舉廣告中,則該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如任何人未經某組織的管理階層批准,或未經某組織的成員在全體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批准,而看來給予書面同意將該組織的名稱或標識或跟該組織有關聯的名稱或標識納入選舉廣告中,則該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