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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6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向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提供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則該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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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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