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進行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的公開活動,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 (a) 該活動煽惑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 (b) 該活動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任何人進行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的公開活動,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 (a) 該活動煽惑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 (b) 該活動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