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某人因作出第(1)款所指的非法行為,而被控犯第22(1)條所訂罪行,則如該人證明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人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該控罪所關乎的作為,即為免責辯護。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凡某人因作出第(1)款所指的非法行為,而被控犯第22(1)條所訂罪行,則如該人證明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人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該控罪所關乎的作為,即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