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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原訟法庭可在聆訊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發出禁制令,制止任何被裁斷在違反第25、26、27或27A條的情況下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的人 —— (a) 繼續從事或重複該行為;或 (b) 作出其他性質相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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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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