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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第4條

原訟法庭在就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作出裁定之前,可發出暫時禁制令。即使用以證明指稱已作出的非法行為的證據屬可被推翻的證據,原訟法庭仍可僅基於此等證據而發出暫時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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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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