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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7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 —— (a) 任何人指稱該人的姓名、標識或圖像或跟該人有關聯的姓名或標識在違反第27條的情況下被納入選舉廣告中;或 (b) 任何組織指稱該組織的名稱或標識或跟該組織有關聯的名稱或標識在違反第27條的情況下被納入選舉廣告中, 則該人或該組織亦可申請本條所指的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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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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