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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原訟法庭如就某行為作出第(1)款所指的裁定,則亦必須命令有關候選人無須承受有關的選舉法就該行為所訂的喪失資格懲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與舞弊及非法行為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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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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