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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候選人、候選人的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已作出若非因本條即屬選舉中的非法行為的作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而此事若非因本條即屬選舉中的非法行為,則該等候選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第(2)款所指的命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與舞弊及非法行為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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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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