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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原訟法庭在聆訊第(1)款所指的申請後,可作出命令,寬免申請人承受選舉法就該申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若非因本條即屬選舉中的非法行為者)而施加的刑罰及喪失資格懲罰,或寬免申請人承受根據選舉法可就該等作為或不作為而施加的刑罰及喪失資格懲罰,但原訟法庭須 —— (a) 信納 —— (i) 該作為或不作為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而非因不真誠所致;及 (ii) (如原訟法庭規定在香港發出申請通知)規定發出的通知已發出;及 (b) 相信為符合公正原則,申請人不應承受一項或多於一項該等刑罰或喪失資格懲罰, 方可作出上述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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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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