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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申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若非因本條即屬選舉中的非法行為者)屬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的標的,則不可就該作為或不作為而裁定該申請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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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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