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舞弊或非法行為的證人不視為從犯
第32條
在檢控任何在選舉中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的人時,不得僅因某證人曾參與該等行為而將該證人視為從犯。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2條
曾參與舞弊或非法行為的證人不視為從犯
在檢控任何在選舉中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的人時,不得僅因某證人曾參與該等行為而將該證人視為從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