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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發布人或獲其授權的人在印刷選舉廣告發布後的7天屆滿之前,已向有關的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法定聲明述明下列事項 —— (a) 印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b) 印刷日期;及 (c) 印刷數量, 則發布該印刷選舉廣告,不屬違反第(1)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部 — 選舉廣告宣傳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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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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