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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7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7條

第7條

選舉主任必須備存根據本條向他提交的每份法定聲明或選舉廣告,備存期至有關選舉的結果公布日期後的6個月屆滿為止,此後可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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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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