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選舉廣告不符合規定,原訟法庭可在某些情況下給予寬免
第35條
(1) 任何人如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而發布印刷選舉廣告,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第(2)款所指的命令。 (2) 原訟法庭在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可作出命令,容許若非因本條即屬構成第34條所訂罪行的發布免受該條所訂的有關規定規限,並寬免申請人承受該條施加的刑罰,但原訟法庭須 —— (a) 信納 —— (i) 該項沒有遵從條文事件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而非因不真誠所致;及 (ii) (如原訟法庭規定在香港發出申請通知)規定發出的通知已發出;及 (b) 相信為符合公正原則,申請人不應承受該等刑罰, 方可作出該命令。 (3) 如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則在原訟法庭處置該項申請之前,不得就該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而對他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 (4) 如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的事件屬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的標的,則不可就該項沒有遵從條文的事件而裁定該申請人犯第34條所訂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