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原訟法庭在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可作出命令,容許若非因本條即屬構成第34條所訂罪行的發布免受該條所訂的有關規定規限,並寬免申請人承受該條施加的刑罰,但原訟法庭須 —— (a) 信納 —— (i) 該項沒有遵從條文事件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而非因不真誠所致;及 (ii) (如原訟法庭規定在香港發出申請通知)規定發出的通知已發出;及 (b) 相信為符合公正原則,申請人不應承受該等刑罰, 方可作出該命令。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原訟法庭在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可作出命令,容許若非因本條即屬構成第34條所訂罪行的發布免受該條所訂的有關規定規限,並寬免申請人承受該條施加的刑罰,但原訟法庭須 —— (a) 信納 —— (i) 該項沒有遵從條文事件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而非因不真誠所致;及 (ii) (如原訟法庭規定在香港發出申請通知)規定發出的通知已發出;及 (b) 相信為符合公正原則,申請人不應承受該等刑罰, 方可作出該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