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則在原訟法庭處置該項申請之前,不得就該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而對他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如任何人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則在原訟法庭處置該項申請之前,不得就該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而對他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