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的事件屬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的標的,則不可就該項沒有遵從條文的事件而裁定該申請人犯第34條所訂罪行。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如申請人沒有遵從第34(1)或(4)條的事件屬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的標的,則不可就該項沒有遵從條文的事件而裁定該申請人犯第34條所訂罪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