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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7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7條

候選人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

第37條

(1) 在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 —— (a) 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及 (b) 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 (1A) 就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日期後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選舉結果於憲報刊登的日期;或 (b) 宣布選舉程序終止的日期。 (1B) 就為選出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該選舉是為2個或多於2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舉行——該選舉就所有該等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均已告結束;或 (b) 如該選舉只為1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舉行——該選舉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已告結束。 (1C) 為施行第(1B)款,就某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選舉在任何以下事件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 (a) 選舉結果於憲報公布; (b) (c) 宣布選舉未能完成, 如多於一項上述事件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發生,則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選舉在最後發生的事件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1D) 就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3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按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I)第4條刊登的公告,該選舉是某些同日舉行的界別分組選舉的其中之一——該等界別分組選舉均已告結束(如該等界別分組選舉在不同日期結束,則以該等日期中的最後者為準);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選舉已告結束。 (1E) 為施行第(1D)款,選舉在任何以下事件就該選舉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 (a) 選舉結果於憲報公布; (b) 宣布沒有候選人獲有效提名。 (1F) 就為選出任何區議會的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該選舉是為2個或多於2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而就1個或多於1個區議會舉行——該選舉就所有該等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均已告結束;或 (b) 如該選舉只為1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舉行——該選舉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已告結束。 (1G) 為施行第(1F)款,就某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選舉在任何以下事件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 (a) 選舉結果於憲報公布; (b) (c) 宣布選舉未能完成。 (1H) 就關乎鄉議局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3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a) 如該選舉是為2個或多於2個空缺而舉行——該選舉就所有該等空缺而言,均已告結束;或 (b) 如該選舉只為1個空缺而舉行——該選舉就該空缺而言,已告結束。 (1I) 為施行第(1H)款,就某空缺而言,選舉在任何以下事件就該空缺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 (a) 該選舉的選舉主任宣布選舉結果; (b) 宣布該選舉無效。 (1J) 就關乎鄉事委員會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3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該選舉是為2個或多於2個席位而舉行——該選舉就所有該等席位而言,均已告結束;或 (b) 如該選舉只為1個席位而舉行——該選舉就該席位而言,已告結束。 (1K) 為施行第(1J)款,就某席位而言,選舉在任何以下事件就該席位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 (a) 該選舉的選舉主任宣布選舉結果; (b) 宣布選舉程序終止; (c) 宣布選舉未能完成。 (1L) 就為某鄉郊地區而舉行的鄉郊代表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3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按《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0(3)(b)條或《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L)第6條所指的公告,該選舉是某些同日舉行的鄉郊代表選舉的其中之一,而該等鄉郊代表選舉關乎同一鄉事委員會——該等鄉郊代表選舉均已告結束(如該等鄉郊代表選舉在不同日期結束,則以該等日期中的最後者為準);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選舉已告結束。 (1M) 為施行第(1L)款,選舉在任何以下事件就該選舉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 (a) 選舉結果於憲報公布; (b) 宣布選舉程序終止; (c) 宣布選舉未能完成。 如多於一項上述事件就該選舉發生,則該選舉在最後發生的事件發生當日,即告結束。 (1N) 儘管有第(1A)、(1B)、(1D)、(1F)、(1H)、(1J)及(1L)款的規定,申報書可於原訟法庭根據第40條容許的延長限期內提交。 (2) 候選人必須確保申報書 —— (a) (b) 附有 —— (i) (就每項$500或以上的選舉開支而言)載有該項支出的詳情的發票及收據;及 (ii) (就每項$1,000以上或每項包含貨品或服務而價值$1,000以上的選舉捐贈而言)發給捐贈者的載有關於該捐贈者及該項捐贈的詳情的收據的副本;及 (iii) (如由候選人或由他人代候選人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或某項選舉捐贈的一部分沒有用於該用途而已按照第19條處置)收取該等如此處置的捐贈或部分捐贈的人所發出的收據的副本;及 (iv) (如由候選人或由他人代候選人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或某項選舉捐贈的一部分沒有用於該用途,亦沒有按照第19(3)條處置)書面解釋,列出沒有按照該條處置該項捐贈或該部分捐贈的理由;及 (v) 採用有關主管當局提供或指明的表格或格式所作的聲明書,證明申報書內容屬實。 (3) 就第(2)款而言,選舉開支的發票及收據可包括在同一份文件內。 (4) 在本條中 —— 界別分組選舉 (subsector election)具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條所給予的涵義; 鄉郊代表選舉 (Rural Representative election)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1)條所界定的鄉郊一般選舉,或該條所界定的鄉郊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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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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